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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兆国商标侵权纠纷一案

提交日期: 2007-09-10 22:13:30

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

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
2004)鲁民三终字第62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。住所地:济南市机床二厂路3号。

法定代表人:余鼎,董事长。

委托代理人:刘光珍,该公司副总经理。

委托代理人:姚虎明,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刘兆国,男,汉族,1968811日出生,系山东省肥城市湖屯九九食业加工厂业主,住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东湖西村193号。

委托代理人:张平山,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上诉人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刘兆国商标侵权纠纷一案,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4)济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,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216日向本院申诉撤回上诉。

本院经审查认为,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5元,由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审 判 长 欧阳明程
审 判 员 岳淑华   
代理审判员 柳维敏


○○五年二月十七日

书 记 员 宋翠梅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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