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。住所地:济南市机床二厂路3号。 法定代表人:余鼎,董事长。 委托代理人:刘光珍,该公司副总经理。 委托代理人:姚虎明,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刘兆国,男,汉族,1968年8月11日出生,系山东省肥城市湖屯九九食业加工厂业主,住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东湖西村193号。 委托代理人:张平山,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上诉人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刘兆国商标侵权纠纷一案,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4)济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,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诉撤回上诉。 本院经审查认为,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 准许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。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5元,由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 |